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合作与能力建设

双方同意在遵守各自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以提高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能力,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

双方应:

鼓励和促进各自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和其他对知识产权领域感兴趣的组织之间发展联系与合作;并且

在双方均可接受的条件下,在现有资金限制下,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采取适当措施,以提高对知识产权和制度的认识;

有关利用知识产权作为研究和创新工具的教育和信息传播项目;以及

为公共机构举办知识产权培训和专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