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磋商
一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以便就本章范围内的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寻求及时和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磋商应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络点进行,并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日内开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确保其联络点能够协调并促进对审议中的问题作出回应。
一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以便就本章范围内的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寻求及时和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磋商应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络点进行,并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日内开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确保其联络点能够协调并促进对审议中的问题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