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附件2—5健康服务
附件2—5健康服务
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双方影响医疗保健服务、与健康相关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相关的疗养服务和美容医学消费者移动的措施,但不包括根据一方关于此类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内法律法规,享受福利的资格和权利或义务。
目标
认识到本附件所涉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社会属性,并认识到患者有保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本附件旨在促进双方之间在此类服务方面的合作,便利患者获得安全和优质的服务。
出境患者的移动
在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为其自然人因医疗保健和与医疗保健相关的目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货币限制
在遵守第二章(服务贸易)第八条(支付和转移)的前提下,一方不得对其出境患者在另一方境内为医疗保健或与健康相关的目的而旅行期间所携带或用于私人支出的货币数量施加任何限制。
本条第一款不得妨碍一方对过境旅行者可携带的现金货币(纸币和硬币)数量采取或维持数量限制或申报要求。
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提供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通过出版物或在互联网上提供相关信息,以使另一方的患者在选择或接受服务时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发票,以及其许可或注册情况、责任保险范围或其他职业责任方面的保护手段。
双方应确保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提供者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或与健康有关的治疗的书面或电子病历。
双方应向其病人提供有关在另一方领土内获得医疗援助的条件的信息,包括他们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获得医疗援助的程序以及根据国内立法支付医疗援助费用的程序。
投诉和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责任
双方应确保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为因在其境内接受医疗保健和与健康相关的服务而受到侵害的患者提供透明的程序和机制。
服务提供者的推广活动
双方不得对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推广、信息发布、广告和营销活动采取或维持歧视性措施。
合作自由
在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不得限制其服务提供者与另一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
个人数据保护
双方认识到个人健康数据具有高度敏感性。本附件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双方采取或维持保护个人数据的措施。
双方应在其国内法律法规中对在其领土上收集、接收、储存或处理的患者个人数据提供充分的保护,尤其应确保未经患者明确同意20不得将这类数据转至境外,除非国家立法另有规定。
参与在境外治疗的患者的项目、基金或制度
在不影响本附件第一条(范围)和第二章(服务贸易)第三条(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一方为其本国患者赴境外治疗的项目、基金或制度:
应通知另一方,并且
另一方可要求就参与该项目、基金或制度进行磋商。
后续治疗
双方应将建议其本国患者赴另一方境内接受治疗的医院或治疗机构名单转交给对方,并向公众公布,以鼓励其本国有意愿赴境外就医的患者选择这些医院或机构接受治疗。该名单仅为说明之目的,不对任何一方产生任何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述名单,除其他外,可依据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质量和安全、职业责任、监督和评估,以及残疾人的可获得性等因素确定。
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或维持旨在阻碍接受境外治疗患者的后续治疗的措施。
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医疗保健指CPC931所定义的人类健康服务,由健康专业人员向患者提供,以评估、维持或恢复其健康状况,包括开具处方、配药和提供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
健康专业人员指双方国家立法承认的医生(包括现代医学和传统中医)、负责全科护理的护士、牙科医生或助产士;
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指在双方领土上合法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
药品指被认为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特性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或可用于人类或对人类施用以通过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新陈代谢作用恢复、纠正或改变生理功能或进行医学诊断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医疗设备指制造商打算用于人类的任何仪器、器械、用具、软件、材料或其他物品,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连同任何附件,包括制造商打算专门用于诊断和(或)治疗目的并为其适当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目的如下:
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轻疾病;
诊断、监测、治疗、减轻或补偿损伤或残障;
对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修改;
控制受孕;
并且不能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新陈代谢手段在人体内或对人体产生预期的主要作用,但可以通过这些手段辅助其功能;
病历指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包含有关病人情况和临床发展的任何类型的数据、评估和信息的所有文件;
患者指寻求或接受人类健康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处方指根据一方法律,在该方境内有权开具处方的健康专业人士开具的药品或医疗设备的处方。
透明度
双方应公布以下方面的信息:
有关质量和安全的适用标准和指南,以及对本附件所涉及的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评估;以及
患者的权利,在其领土内可适用的投诉和救济程序和机制,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在因接受治疗而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在无法公开提供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应根据另一方患者的要求提供此类信息。
联络点
为便于双方就本附件所涉问题进行沟通,双方应指定一个联络点。
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双方的联络点尤其应:
推荐病历翻译机构,并公布相关信息或说明获得病历翻译服务的途径;
明确推荐的医院或治疗机构名单并公布相关信息;
促进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与另一方的联络点合作;
向另一方的病人提供有关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指南、对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评估、需遵守这些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范围的信息,以及医院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的信息;
向其患者提供另一方联络点的详细资料,并确保可通过其网站查阅该联络点的详细资料;及
本附件提及的所有信息均应易于获取,并应酌情以电子方式和英文提供。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如果本附件的规定与另一协定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有利于患者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