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附件2—6旅游和旅行服务

附件2—6旅游和旅行服务

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双方采取的影响旅游和旅行服务贸易的措施。

游客的移动

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其自然人出于旅游目的自由出境前往另一方境内旅行提供便利。

破产情况下的返回

双方应就在组织游客旅行或运输的企业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帮助游客返回原籍国的现有机制和做法交换信息,以确定可采取的任何适当行动。

货币限制

在遵守第二章(服务贸易)第八条(支付与转移)的前提下,任一方不得对其自然人在另一方境内为旅游目的的旅行期间携带或为私人支出而花费的货币数量施加限制。

本条第一款不得妨碍一方对过境旅行者可携带的现金货币(纸币和硬币)数量采取或维持数量限制或申报要求。

个人数据保护

双方应确保来自另一方的旅行者的个人数据得到充分的保护,无论是以电子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存储的个人资料。

旅行安全信息和警告

一方就另一方领土内的安全形势向其自然人发布旅行安全信息和警告时,应根据最佳实践尽可能以具体的方式努力做到,特别是:

将警告的范围(如适用)限制在特定地区或地点;

描述风险的类型;以及

建议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发出关于另一方的旅行安全警告的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请求,审查该另一方的安全状况,并相应地更新其警告。如前一方认为促使其发出警告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则应撤销该警告。

就本条而言,“旅行安全警告”指一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大众传媒向其自然人发布的公告。

信用证

当一方要求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提供服务有关的信用证时,这种要求应建立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

旅游基础设施和景点

双方应努力在设计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时保护自然、文化和考古遗产,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濒危物种和景观,特别是在山区、湿地、森林、湖泊和沿海地区等敏感地区。

在充分考虑第一款的情况下,双方应努力确保旅游者能够进入其名胜古迹。双方应鼓励开放其境内的私有文化财产和古迹供公众参观,前提条件是提前收到以旅游为目的参观请求,以便采取必要步骤,为参观正在开展恢复工程的地区发放必要许可,双方应提前通知有关主管机关,以便对前述景点涉及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进行评估。

服务的获得

双方应确保另一方的旅游者在其领土上旅游逗留期间能迅速获得其可能需要的现有当地行政服务、紧急医疗服务以及通信和法律服务,只要这些服务是向公众提供的,并且符合适用于入境旅游者的条款和条件。

旅游责任

双方认识到提升游客与旅游从业人员在以下方面的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并应推动相关倡议:

尊重当地宗教和习俗;

保护环境和生态敏感地区;以及

保护自然、文化和考古遗产;

包括在必要时采取自我约束,以及减少或降低对相关景点的使用强度。

双方应通过可获得的手段,努力参与或推动第一款提及的倡议。

双方应向出入境游客充分宣传有关贩运受保护动植物物种、古董和其他文化财产、毒品和违禁物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双方应采取或维持措施,防止侵犯他人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包括其本国旅游者在境外实施的这类行为,并提高出入境旅游者对这类行为的攻击性的认识。双方应确保建立或维持相关机构和程序,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服务,并为在其领土内遭受犯罪行为的认定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并协助他们维护其合法权益。

双方应开展合作,促进国际组织就本条所涉问题开展工作。

双方承诺鼓励其旅游和旅行服务提供者通过行为准则、指南、自律监管和相关执行机制,促进在本条所涉问题上采取非歧视性的做法。

研究与观察

双方承诺鼓励:

研究人员交流和旅游市场和管理方面的信息交换;以及

就旅游及其与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当地人口和创造性经济的关系及其影响开展研究和系统观察;

研究旅游活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培训和能力建设

双方应根据其现有的可能性和手段,积极考虑另一方提出的旅游部门培训和能力建设的请求。

旅游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促进旅游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

在线商业模式和共享经济

双方应就本附件所涵盖的服务部门中与在线商业模式和共享经济实践有关的监管问题交换信息。

这种交换应包括关于双方部门和横向国内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关于涉及本条第一款所涉问题的此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信息。

旅游服务营销

双方认识到在双方间发展相互吸引游客的重要性,并将促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举办联合旅游论坛,以增加双方旅游项目对旅游公司和旅游服务消费者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