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不包括所谓的“航线维护”;

批准指提供服务的许可,申请人为证明符合许可要求、资格要求或技术标准,在完成必须遵循的一程序后,获准提供一项服务;

商业存在指设立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方领土内:

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者

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订座或出票;

措施指一方采取的任何措施,不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双方的措施指下列双方采取的措施: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中经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

一方的自然人指根据该方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指根据中国法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自然人;及

就白俄罗斯共和国而言,指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的自然人;

资格要求指服务提供者为获得认证或许可而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服务的部门指,

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在本协定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或

在其他情况下,是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指有关航空承运人自由销售和推销其空运服务的机会,包括营销的所有方面,如市场调查、广告和分销。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的条件;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另一方的服务,

指来自另一方或在另一方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对于海运服务,则指由一艘根据另一方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或由经营和/或使用全部或部分船只提供服务的另一方的人提供的服务;或

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指由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2;

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以商业为基础,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

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

服务贸易定义为:

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在一方境内向另一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