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双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本章不适用于:

空运服务,影响航空业务权的措施,无论以何种形式给予;或影响与航空业务权的行使直接相关的服务的措施,但适用于影响下列内容的措施:

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

政府采购;

海运服务中的沿海贸易;

在一方领土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由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或其他形式的国家支持;或

影响寻求进入另一方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以及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关于通过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的服务,本章应结合第四章(自然人临时移动)进行理解。

新服务应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或在任一方的要求下考虑纳入本章。在本协定生效时,如果提供的服务在技艺上或技术上不可行,则在其可行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或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考虑其纳入本章的可能性。1

为进一步明确,附件2—1(电信),附件2—2(运输和物流服务),附件2—3(金融服务),附件2—4(邮政和速递服务),附件2—5(健康服务),附件2—6(旅游和旅行服务),附件2—7(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构成本章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