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对于通过本章第二条(定义)确定的服务提供模式实现的市场准入,双方给予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在本协定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12。
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本协定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如下定义的措施:
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
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
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