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惯例

双方认识到,除属本章第九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在另一方的请求下,双方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的一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