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双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本章第三条(最惠国待遇)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如一方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方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如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该方可要求设立、维持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如一方对本协定附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提供给予垄断权,则该方应在不迟于所给予的垄断权预定实施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应适用本章第十六条(减让表的修改)的规定。

如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满足以下条件,则本条规定也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以及

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