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除非另有协议,如果在联合委员会根据本章第四条(磋商)第四款召开会议后30日内,或在收到被起诉方通过联合委员会提出的磋商请求后60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起诉方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成立仲裁庭。
根据本条规定,起诉方应在成立仲裁庭的请求中指明有争议的具体措施、起诉的法律依据(包括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和他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有关条款)、起诉的事实依据。
起诉方应向另一方提交请求。仲裁庭在收到应诉方的请求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