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庭的职能

仲裁庭应客观地评估所审理的案件,包括审查案件事实以及本协定一致性的适用性。

除非双方在仲裁庭设立之日起20日内另有约定,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为:

“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依据本章第六条(仲裁庭的设立)提出的设立仲裁庭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并就有关措施是否符合本协定作出法律和事实的裁决并说明理由,并出具争端解决的书面报告。如果仲裁庭认为某项措施与本协定不符,仲裁庭应就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

仲裁庭应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定的条款。

仲裁庭的裁决和建议不得增加或减少本协定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