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在仲裁庭设立15日内,双方应分别任命一名仲裁员。双方应在仲裁庭设立之日起30日内共同一致任命第三名仲裁员。依此方式任命的仲裁员为仲裁庭主席。
如仲裁庭的任一仲裁员未得到任命,任何一方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任命一名仲裁员。如果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本款任命,国际法院院长应有权任命仲裁庭主席。
仲裁庭主席应:
不是任何一方的国民;
不在任何一方领土内拥有惯常居所;
不受雇于任何一方;并且
未以任何身份处理过该争端事项。
所有仲裁员应:
具有法律、国际贸易、本协定项下其他事项或解决国际贸易协定项下争端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依据客观性、可靠性及良好判断进行严格挑选;
独立于任何一方,并且不隶属于或听命于任何一方;并且
遵守世贸组织WT/DSB/RC/1文件规定的行为守则。
如果一方认为一名仲裁员不符合行为守则的要求,双方应相互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
如根据本条任命的仲裁员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或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替换的,继任者应以与原仲裁员的任命相同的方式任命,且继任者应享有原仲裁员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在任命继任仲裁员期间,仲裁庭的工作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