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声称另一方的某项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这种不一致的责任。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声称某项措施属于本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例外情况适用的责任。
仲裁庭应酌情与双方协商,并提供充分的机会,以制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仲裁庭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包括其报告,但如果仲裁庭无法达成协商一致,也可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包括其报告。仲裁员可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提出不同意见。仲裁员个人在仲裁小组报告中发表的所有意见均应匿名。
双方应承担其任命的仲裁员的费用和自己的开支。仲裁庭主席的费用以及与仲裁程序有关的其他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