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如双方同意,仲裁庭可在任何时间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双方同意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在中止期间,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恢复工作。如仲裁庭工作已中止12个月以上,除非双方另行约定,设立仲裁庭的授权应终止。57

双方可同意终止仲裁庭程序,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在最终报告提交前的任何阶段,共同通知仲裁庭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