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仲裁庭报告应基于本协定相关规定、双方的书面陈述和主张,以及根据本协定提交给仲裁庭的任何其他信息。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其组成之日起120日内提交初步报告。如果仲裁庭认为其无法在这一期间内提交初步报告,则应书面通知双方迟延的原因和预计提交报告的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迟延不得超过30日。
双方可在初步报告提交后15日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评论。在考虑双方的书面评论并作出其认为合理的进一步审查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提交初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双方提交最终报告。
仲裁庭的最终报告应当是最终的,并且除对双方以及该报告涉及的事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一方不同意,在保护机密信息的前提下,仲裁庭最终报告应在向双方发布后不晚于15日使公众可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