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的执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被起诉方应立即取消仲裁庭最终报告中确定的不符内容,如果不可行,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取消。
除非双方就赔偿或其他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否则被起诉方应执行仲裁庭最终报告中的建议和裁决。
第一款所提及的合理期限应当由争端双方约定。如争端双方不能在仲裁庭向争端双方发布最终报告之日起45日内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争端方可以通过通报原仲裁庭方式,请求仲裁庭确定合理期限。
仲裁庭应在收到争议事项之日起60日内向双方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在上述期限内无法作出裁决,则应书面通知双方,说明迟延的原因,并预计作出裁决的期限。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任何迟延不得超过30日。
合理期限通常不得超过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
应诉方应在双方约定或根据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到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起诉方通报为终止违反本协定义务的行为而采取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