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致性审查
当双方对于为遵守仲裁庭建议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或此类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相一致存在分歧时,此类争端应通过本章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包括尽可能提交原仲裁庭。
仲裁庭应在请求提交后尽快重新召集,并应在书面通知提交之日起60日内向双方提交报告。当仲裁庭认为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双方,告知迟延理由,并预计提交报告的期限。除非双方另行商定,否则任何迟延不得超过30日。
本章中有关仲裁庭程序的条款,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本条项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