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斡旋、调解或调停
争端双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
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程序,特别是双方在这些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或其他程序中的权利。
如争端双方同意,在争端提交根据本章第六条(仲裁庭的设立)设立的仲裁庭审理时,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可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