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磋商

任一方可以请求与另一方就本章第一条(范围)所描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

请求方应向联合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指明争议措施以及指控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以便提供足够的信息,对该事项进行审查。

联合委员会应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召开会议。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应提供信息,以便审查有关措施或任何其他事项如何影响本协定的解释、适用和实施,并对磋商期间交流的信息予以保密。

联合委员会应努力通过一项决定迅速解决争端,并可就有关双方应采取的实施措施和实施的时限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进行的磋商应保密,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