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双方确认其在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现有协定中对彼此既有的权利和义务。
如本协定条款与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其他协定条款不一致,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双方应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通过联合委员会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双方确认其在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现有协定中对彼此既有的权利和义务。
如本协定条款与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其他协定条款不一致,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双方应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通过联合委员会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