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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与在境外治疗的患者的项目、基金或制度

在不影响本附件第一条(范围)和第二章(服务贸易)第三条(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一方为其本国患者赴境外治疗的项目、基金或制度:

应通知另一方,并且

另一方可要求就参与该项目、基金或制度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