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任一方均不得要求属于涵盖投资的该方的企业任命某一特定国籍的自然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一方可要求属于涵盖投资的该方的企业的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包含最少一定数量的在该方领土内的常住的人,前提是该要求不得实质性损害投资者控制其投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