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运输和物流服务合作

双方应开展对话,监督和审查本附件的实施和运作,以解决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这种对话可包括交流信息,或就双方的国内法律和法规,特别是考虑到运输和物流服务的发展,就收费和最佳实践的法律法规进行联合研究并举行会议。

双方应开展适当形式的合作,以降低本附件所涉服务的贸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