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附件9—1仲裁庭程序规则

附件9—1仲裁庭程序规则

第一次书面陈述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起诉方应在不晚于任命最后一个仲裁员之日起20日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应诉方应在不晚于起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提交其第一次书面陈述。

一方应向每位仲裁员和另一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副本。该文件的副本也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听证会

仲裁庭主席应与双方及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听证会的地点应当经双方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地点应当在双方领土交替举行,且第一次听证会应当在被诉方的领土举行。仲裁庭主席应向双方书面通知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除非一方不同意,仲裁庭有权决定不召开听证会。

仲裁庭有权追加召开听证会。

所有仲裁员应出席听证会。

仲裁庭听证会应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

补充书面陈述

如果仲裁庭同意,在听证会之日后20日内,双方有权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回应听证会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补充书面陈述应根据本附件第二款递交。

书面问题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向双方提出书面问题。一方应依据仲裁庭设立的期限向仲裁庭和另一方提交书面回复。双方应被给予机会,就另一方的答复提供书面评论。

保密

仲裁庭的听证会和向其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该等规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方将自身的立场向公众披露。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交给仲裁庭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单方面联络

仲裁庭不得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会见或联络。

任一方不得在另一方和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争端与任何仲裁员联络。

仲裁员不得在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或双方讨论争议事项的任何方面。

仲裁庭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应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草。

专家的作用

应一方要求或基于自主决定,仲裁庭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供给双方评论。

工作语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英语应当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