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的要求和程序
申请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所需文件必须与申请相关。
在提交的申请被认为已根据该方的法律法规完成之后,该方的主管机构应在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处理该申请。双方的主管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通知应包括(如适用)居留期限和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应申请人的请求,一方的有关主管机构应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有关申请人申请状况的信息。这种信息通常应免费提供。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主管机构应将缺失的信息通知申请人,并为申请人提供提交新申请的机会。
本款不适用于签证的申请。
如果一方要求分别申请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则应确保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如获准)的期限相互一致。
申请人应有机会根据一方的国家立法申请延期或换发,延期或换发应根据附件三(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一方减让表中的规定予以批准。
双方应确保事先制定并明确规定根据一方国家立法申请延期或换发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