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联络点

双方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促进双方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并向另一方提供该联络点的详细信息。双方应将其联络点详细信息的任何修改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