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民待遇31

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投资者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方领土内的投资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情形下该方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一方给予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情形下该方给予本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