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范围和领域

本章适用于一方采取或实施的与下列有关的措施:

另一方的投资者;以及

涵盖投资。

一方在第一节项下的义务应适用于:

该方的各级政府;以及

行使该方授予的任何监管权、行政权或其他政府权力的任何非政府组织30。

本章对任一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或者已不存在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

本章不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第二章(服务贸易)或第四章(自然人临时移动)所涵盖的措施。

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保护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投资,本章第五条(最低待遇标准)、第六条(损失补偿)、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八条(转移)、第十七条(代位)、第十八条(拒绝授惠)以及本章第二节,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在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范围内影响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任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