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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货币限制

在遵守第二章(服务贸易)第八条(支付和转移)的前提下,一方不得对其出境患者在另一方境内为医疗保健或与健康相关的目的而旅行期间所携带或用于私人支出的货币数量施加任何限制。

本条第一款不得妨碍一方对过境旅行者可携带的现金货币(纸币和硬币)数量采取或维持数量限制或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