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合作
双方应鼓励:
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金融、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合作;
中小微企业参加大型销售、展览活动;以及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应特别通过下列活动开展合作:
信息交流;
会议、研讨会、专家对话和培训项目;以及
项目推介、展览平台、行业交流等。
合作包括:
建立供应链协作机制;
探讨集群发展的方法和策略;
增加以出口为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与强制程序有关的信息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的机会;以及
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有关技术升级计划、财政支持、激励计划和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的信息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