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执法原则

双方竞争执法应符合透明、非歧视和程序正义原则。

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双方给予非本方人的待遇应不低于本方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待遇。

双方应确保在对违反其国家竞争法的相对人施加行政处罚或限制条件之前,应当确保相对人有合理的机会通过表达意见或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

双方应向因违反其国家竞争法而被施加行政处罚或限制条件的人提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