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双方应维持或实施竞争法,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过程。

双方应保持设立一个或多个竞争机构,负责其本国竞争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