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透明度

除紧急情况外,双方应及时公布与本章有关或影响本章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方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如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开获得。

如果提供某项服务需要批准,双方应确保监管决定,包括作出此类决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所有相关人员。

双方应确保,在需要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公布与公共网络或服务供应商的许可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

需要许可的情况;

所有适用的许可程序;

申请或取得许可的成本或费用;及

许可的有效期。

双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应申请人请求,确保申请人收到拒绝、撤销、拒绝续期许可或施加或修改许可条件的理由。双方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此类信息。

双方应迅速回应另一方就其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本条第一款意义上的国际协定所提供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双方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另一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所有此类事项的具体信息。此类咨询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设立。咨询点不必是法律法规的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