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止后审查

在不损害本章第十四条(不执行、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应诉方如认为其已消除了仲裁庭认定的不符之处,有权书面通知起诉方并描述如何消除了不符之处。起诉方如不同意,可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60日内将该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否则,起诉方应立即停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仲裁庭应在起诉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将该事项提交后60日内发布报告。如果仲裁庭认定应诉方已经消除了不符之处,起诉方应迅速停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