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确保互联互通
双方应当保证,根据其国内的法律和技术要求,其领土内的主要提供者在其网络的任何技术可行点,为另一方的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的设施和设备提供互联互通。下列此类互联互通应当被提供:
根据非歧视的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以及费率;且质量不低于主要提供者向其自己、非关联服务提供者、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同类服务;
根据透明、合理、经济可行且充分非捆绑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以成本导向的费率及时提供,使另一方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必为提供服务不需要的网络元素或设施付费;以及
应请求,在除提供给大多数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终端外的端口上,遵循反映必要的附加设施建设成本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