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当一方转让公路货物运输辅助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权时,双方的主管机关应努力采用公开透明的程序,考虑整体公共利益,并普遍采用市场化方式。双方应:
确保不妨碍另一方的提供者参与此类程序;
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此类程序;
避免利益冲突。
当一方转让公路货物运输辅助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权时,双方的主管机关应努力采用公开透明的程序,考虑整体公共利益,并普遍采用市场化方式。双方应:
确保不妨碍另一方的提供者参与此类程序;
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此类程序;
避免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