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获得与使用
双方应允许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获得和使用提供这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或)服务,包括:
陆路边境口岸的出入境;
进入港口和陆港;
使用道路、路边设施、港口和陆港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货物装卸设备;以及
获得和使用公路、水路和铁路的物流服务,具体内容见一方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内容。
一方收取的费用应与提供基础设施的成本相称。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由私营实体在其领土上管理和运营的基础设施的运营方式是合理、及时、非歧视和基于公平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