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损失补偿

尽管有本章第十四条(不符措施)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应当在其所采取或维持的、与因境内武装冲突、国家紧急状态或内乱造成的投资损失有关的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方的投资者和涵盖投资非歧视待遇。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方的投资者在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情形下因为下列原因在另一方的领土内遭受的损失产生自:

另一方的军队或当局对该投资者的涵盖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征用;或者

另一方的军队或当局在非情势必需时对该投资者的涵盖投资全部或部分的破坏,

则上述另一方应根据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经必要调整,对前述损失恢复原状或向投资者提供补偿,或者同时恢复原状和给予补偿。

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与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不一致,但属于本章第十四条(不符措施)第五款第(二)项的补贴或赠款有关的现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