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附件3—2征收

附件3—2征收

双方确认对以下事项的共同理解:

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除非对一项投资的有形和无形财产权益造成影响,否则不构成征收。

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描述了两种情形:

直接征收,即投资被直接国有化或直接通过所有权的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而被直接征收;

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所述的间接征收,即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虽然不构成所有权转移或完全没收,但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

关于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个案进行调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即使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经发生间接征收;

政府行为干预明显合理的与投资有关的期待的程度;以及

政府行为的性质和目标。

除极少数情形外,一方为保护正当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设计并采取的非歧视性监管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