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运输设备的移动

在完成国际道路运输服务所需的集装箱、可交换车体等设备的跨境移动和过境范围内,应在不影响关税和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允许此类移动。这些程序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且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