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旅游责任
双方认识到提升游客与旅游从业人员在以下方面的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并应推动相关倡议:
尊重当地宗教和习俗;
保护环境和生态敏感地区;以及
保护自然、文化和考古遗产;
包括在必要时采取自我约束,以及减少或降低对相关景点的使用强度。
双方应通过可获得的手段,努力参与或推动第一款提及的倡议。
双方应向出入境游客充分宣传有关贩运受保护动植物物种、古董和其他文化财产、毒品和违禁物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双方应采取或维持措施,防止侵犯他人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包括其本国旅游者在境外实施的这类行为,并提高出入境旅游者对这类行为的攻击性的认识。双方应确保建立或维持相关机构和程序,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服务,并为在其领土内遭受犯罪行为的认定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并协助他们维护其合法权益。
双方应开展合作,促进国际组织就本条所涉问题开展工作。
双方承诺鼓励其旅游和旅行服务提供者通过行为准则、指南、自律监管和相关执行机制,促进在本条所涉问题上采取非歧视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