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提交仲裁申请
如争端一方认为无法依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磋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投资争端,且距离争端一方提交磋商请求之日已超过180日,则在不影响本章第二十二条(税收)规定的磋商程序的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以其自身名义,根据本节提出下列诉请:
被申请人违反了: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所规定的义务,前提是该诉请与在被申请人领土内设立、取得或扩大投资的待遇无关;
本章第五条(最低待遇标准)、第六条(损失补偿)、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八条(转移)所规定的义务;或者
一项投资协议;并且
因为或源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反,申请人遭受了损失或损害;以及
申请人可以代表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作为法人的被申请人的企业,根据本节提出下列诉请:
被申请人违反了:
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第四条(最惠国待遇)所规定的义务,前提是该诉请与在被申请人领土内设立、取得或扩大投资的待遇无关;
本章第五条(最低待遇标准)、第六条(损失补偿)、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八条(转移)所规定的义务;或者
一项投资协议;并且
因为或源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反,该企业遭受了损失或损害45,
只有当诉请的标的以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与基于对相关投资协议的信赖已设立或取得、或寻求设立或取得的涵盖投资直接相关时,申请人方可根据本款第(一)项第1目之(3)或第(二)项第1目之(3)提出违反投资协议的主张。
如果下列实体基于被申请人及非缔约方之间的一项协定已经提出或正在主张一项诉请,该诉请涉及被指控构成本条项下的违反的相同措施且产生于同一事项或情形,则一方的投资者不得在本节下提出或继续主张一项诉请:
一个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方的投资者的非缔约方的企业,或
一方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一个非缔约方的企业。
尽管存在前款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同意该诉请可以继续进行,或者该方的投资者与该非缔约方的企业同意在一个根据本节组建的仲裁庭中合并审理在各自协定下提出的诉请,则该诉请可以继续进行。
针对本条第一款的诉请,申请人有权:
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以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前提是被申请人和非争端方均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的缔约方;
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加便利规则》提交仲裁,前提是被申请人或非争端方任意一方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的缔约方;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46提交仲裁;或
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向其他仲裁机构或依据其他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当申请人的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满足以下要求时,一项诉请应被视作已提交本节项下的仲裁:
秘书长收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第36条第1款所指的仲裁通知;
秘书长收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加便利规则》附件C第2条所指的仲裁通知;
被申请人收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所指的仲裁通知以及第20条所指的诉请陈述;或
被申请人收到根据本条第三款第(四)项选定的任何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所指的仲裁通知。
当申请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3)或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3)提出诉请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与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的反诉或者依赖某项诉请以抵消申请人的诉请。
除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外,仲裁通知还应包括本章第二十三条(磋商)中所列类型的信息。
根据第三款适用的且在根据本节将诉请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应约束该仲裁,除非本章对其有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