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转移34

双方应允许与涵盖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无迟延地进出其领土。这些转移包括:

投入的资本;

利润、股息、资本利得、全部或者部分出售或清算涵盖投资所得;

利息、特许使用费、管理费以及技术援助和其他费用;

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付的款项;

依据本章第六条(损失补偿)和第七条(征收和补偿)进行的支付;

争议所涉款项;以及

一方的国民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与一项涵盖投资相关工作所获的收入和报酬。

双方应允许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转移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按转移时的主要市场汇率进行。

双方应允许与涵盖投资有关的实物回报以一方与另一方的涵盖投资或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所授权或明确的方式进行。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仍可以通过公正、无歧视和善意地适用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来阻止转移:

破产、资不抵债或债权人权益保护;

发行、交易或买卖证券、期货、期权或其他金融衍生品;

刑事犯罪;

在为执法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时,对转移进行财务报告或备案;或

确保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命令或判决得到遵守。

为进一步明确,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不违反本章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包括防止欺诈的法律,前提是该类措施不以专断或不合理的方式适用,并且不构成对国际贸易或投资的变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