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序言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地理范围 第四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五条 义务范围 第二章 一般定义 第一条 一般适用的定义 第三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商品归类 第三条 国民待遇 第四条 关税减让和消除 第五条 进出口限制 第六条 进口许可程序 第七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第八条 货物的临时准入或进口 第九条 无商业价值样品的免税入境 第十条 农产品贸易的领域和范围 第十一条 农产品出口补贴 第十二条 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安第斯价格区间体系 第十四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关税承诺表的转换 第十六条 定义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原产货物 第三条 完全获得货物 第四条 区域价值成分 第五条 微小含量 第六条 累积 第七条 微小加工和处理 第八条 可互换材料 第九条 中性成分 第十条 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 第十一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第十二条 成套货物 第十三条 直接运输 第二节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 第十五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第十六条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核查 第十九条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第二十条 原产地数据电子交换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联络点 第五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与目标 第三条 便利化 第四条 海关估价 第五条 税则归类 第六条 海关合作 第七条 透明度 第八条 预裁定 第九条 复议与诉讼 第十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货物放行 第十三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处罚 第十五条 保密 第十六条 磋商 第十七条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第六章 贸易救济 第一节 全球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 第一条 全球保障措施 第二条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事宜 第二节 双边保障措施 第三条 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最终双边保障措施的标准 第五条 调查程序和透明度要求 第六条 临时措施 第七条 通知和磋商 第八条 补偿 第九条 定义 第三节 合作 第十条 合作 第七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范围和定义 第三条 确认 第四条 风险分析 第五条 区域化 第六条 协调 第七条 等效性 第八条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透明度 第十条 技术合作 第十一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技术协商 第十三条 联络点和主管当局 第八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对《TBT协定》的重申 第四条 标准 第五条 技术法规的等效性 第六条 合格评定 第七条 边境措施 第八条 透明度 第九条 技术合作 第十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第十一条 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定义 第九章 投资合作 第一条 投资促进 第二条 投资便利化 第三条 环境措施 第四条 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条 争端解决不适用 第十章 电子商务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一般条款 第三条 透明度 第四条 国内电子交易框架 第五条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第六条 在线消费者保护 第七条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条 无纸化交易 第九条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第十条 网络设备 第十一条 合作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合作 第十三条 数据创新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 第十五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十一章 竞争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第三条 执法原则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执法合作 第六条 通报 第七条 磋商 第八条 信息交换 第九条 技术合作 第十条 消费者保护 第十一条 竞争执法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争端解决 第十三条 定义 第十二章 透明度 第一条 联络点 第二条 公布 第三条 通知和信息提供 第四条 行政程序 第五条 复审和上诉 第六条 与其他章的关系 第七条 定义 第十三章 争端解决 第一条 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7 第三条 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磋商 第五条 斡旋、调解和调停 第六条 设立仲裁庭的请求 第七条 仲裁庭组成 第八条 仲裁庭的职能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规则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 第十三条 请求澄清最终报告 第十四条 仲裁庭最终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中止后审查 第十九条 私人权利 第二十条 时间期限 第十四章 管理 第一条 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争端解决程序管理 第十五章 例外 第一条 一般例外 第二条 安全例外 第三条 税收 第四条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 第十六章 经济合作 第一条 总目标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经济合作 第四条 农业合作 第五条 渔业和水产养殖 第六条 中小企业 第七条 出口促进 第八条 旅游合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与创新合作 第十条 教育 第十一条 文化合作 第十二条 传统医学合作 第十三条 环境合作 第十四条 其他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 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争端解决 第十七章 最终条款 第一条 附件和脚注 第二条 修正 第三条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修正 第四条 生效和终止 第五条 未来工作安排 第六条 正式文本 附录 附件2 关税承诺表 附件3 安第斯价格区间体系 附件4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5 原产地证书 附件6 仲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