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微小加工和处理

尽管有本章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如果货物仅经过一项或多项以下所列的加工或处理,该货物不应视为原产货物: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将零件简单组装成完整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为销售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动物屠宰;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简单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实质上改变货物的特性;或者

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目的的工序。

在确定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是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缔约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