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
如果所涉货物根据本章规定可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附件5(原产地证书)所示的原产地证书应由该缔约方的授权机构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申请签发。
原产地证书应当:
载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
注明货物具备本章所规定的原产资格的依据;
载有与出口缔约方通知进口缔约方的样本相符合的安全特征,例如签名或者印章等;以及
以英文填制。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缔约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一缔约方应当将授权机构的名称以及相关联系信息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并应当在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前,将该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的安全特征的详细信息提供给另一缔约方海关。上述信息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注明“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缔约方的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