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联络点

每一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双方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其指定的联络点。

如果一缔约方的联络点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有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