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进出口限制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或保持任何非关税措施,阻止或限制另一缔约方任何产品进口或向另一缔约方境内出口或出口销售,但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的措施的除外。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在做必要的细节修改后被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缔约双方理解,纳入第一款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一缔约方在任何其他形式限制被禁止的情况下实施或保持:

出口和进口价格要求,除非为实施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的决议和承诺而获许可;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十八条和《反倾销协定》第八条第一款项下实施,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不符的自愿出口限制。

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于附件1(国民待遇和进出口限制的例外)中所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