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关税减让和消除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的关税,或者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附件2(关税承诺表)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减让或消除关税。
对于每个产品而言,对其适用的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所规定的连续性降税的关税基准税率,应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若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点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只要该税率低于根据其在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所计算得出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协定涉及的相关贸易。
应任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或改进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消除和减让。
尽管第十四章第一条(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中已做规定,但缔约双方就加速消除某原产货物关税达成的协定将取代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所规定的该货物的税率,并将在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批准后生效。
一缔约方可随时单方面加速消除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所列的针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有意采取此举措的一缔约方应在新的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另一缔约方。
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
在单方面减让关税后,将某货物关税重新提高至附件2(关税承诺表)中规定的当年水平;或
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或根据本协定第十三章(争端解决),保持或提高关税。
本章所规定的关税减让不适用于旧货,包括协调制度品目和子目所列的旧货。旧货还包括重建、修复、重新制造的货物,或其他被使用后经过某种过程重新恢复其原本属性、规格或恢复其使用前所具有功能的任何具有类似名称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