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在做必要的细节修改后被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款不适用于附件1(国民待遇和进出口限制的例外)中所列措施,包括这些措施的延续、即刻更新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