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标准
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与另一缔约方的标准化机构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当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已存在或即将拟就,缔约双方应该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相关内容作为技术法规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相关内容对于实现合法目标无效或不当。
在确定《TBT协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是否存在时,缔约双方应运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制定与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件3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若干原则的决议》(G/TBT/1/Rev.14,2019年9月24日,第1部分附件2)中规定的原则。此类国际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